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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设幼儿园用房构成

发布日期:2024-02-07 来源: 本站 阅读量(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2〕26号


  各市教育局:

  为适应特殊教育发展和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训练的需要,提高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促进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我厅依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有关要求和国家新颁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贯彻《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缩小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提高特殊教育办学水平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将特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高度,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二、本《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特殊教育办学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以及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加强学校管理,坚持教育与康复并重,使特殊教育更好地满足残疾学生的教育需求。


  四、本《标准》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30日。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落实《标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


  山东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15日


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目  录


  一、总则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二)学校选址
    (三)学校规划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二)学校用地面积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二)校舍建筑面积
    (三)校舍用房面积
    (四)校舍建筑标准
  五、装备条件标准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三)图书馆设备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
    (一)基本建设要求
    (二)类型和区域划分要求

        (三)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七、师资配备

    八、经费保障

    附件:1.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各类用房使用面积表
       2.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特殊玩教具(设备)配备目录
       3.山东省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4.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心理咨询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5.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视力检测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6.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视功能训练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7.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听力检测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8.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耳模制作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9.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检测室设施设备配备目录

 

  一、总 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实现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和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试行)》,按照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适应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实施特殊教育。依据《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特殊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的资源教室建设。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或普通幼儿园设置的特教班,参照本标准中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相关标准和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学校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宜一次性征用。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县级城镇的学校改扩建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其他学校和新建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二级指标;建在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各地在建设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配选配用房或特殊的康复和职业教育等功能用房。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一)学校设置与规模


  1.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与规模,应根据区域内各类残疾儿童生源数量确定。盲、聋、培智学校宜分类设置,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一般不应超过两类残疾学生,并应按学生残疾类型分部设置。


  2.设区的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应设置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承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随着听力残疾儿童的减少,由以聋教育为主,逐步过渡到主要承担智力残疾、孤独症和多重残疾等儿童、少年教育。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学前阶段教育,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高中阶段教育。3.学校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实际,并符合以下规定:(1)适宜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单一类型特殊教育学校适宜规模为9-27个班,综合类学校适宜规模为18-36个班。(2)班额:盲、聋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培智学校义务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8人,有条件的要设立专门招收孤独症儿童的班级,班额不宜超过6人;学前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6人;高中及职业教育段班额不宜超过12人。

  招收多重残疾学生的班级,班额可适当降低。


  (二)学校选址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宜建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学校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适合建设特殊教育学校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洪水沟口、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


  3.学校周边应有便于安全通行及紧急疏散的校园外部道路,并应与城市道路相接;应避免学生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4.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或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三)学校规划


  1.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校园规划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适合学生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2.校园总平面宜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功能区之间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设置在校园的静区,保证良好的朝向。校园内建筑间距及校内建筑与校外建筑相邻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3.校园道路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有关规定。学校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上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招收盲生的学校的路面应铺设盲人行走导向和止步的触感标志。

 

    4.校园建筑组合宜紧凑、集中,学校的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校园校舍整体性强。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教育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5.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上,校门外侧应设置人流缓冲区。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门。

    6.校舍的组合应符合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应紧凑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易于识别;

    (2)必须利于安全疏散;

    (3)盲校、培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

 

    7.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8.学校应设置旗杆、旗台,并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9.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10.学校附设的学前教育用房及活动场地宜相对独立设置。


  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


  (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由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停车场用地等部分组成。

 

    1.建筑用地


  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0。

   

    2.体育活动用地

    (1)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及体育比赛使用的成片场地。

    (2)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活动场地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环行跑道和直跑道。除少部分做硬地外,大部分场地宜做成软场地(盲校宜铺设草坪),并在适宜位置布置沙坑等适合相关残疾学生活动的体育设施、康复训练场地和游戏场地。聋校和培智学校均应设置篮球场,盲校应设置盲人门球场(有条件的盲校可以设置室内盲人门球场)。特殊教育学校运动场地设置标准见表3-1。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置游泳池、盲人足球场等其他场地。


  幼儿园活动场地宜单独设置,并按每个班级不低于100m2增加活动用地面积。


 说明:①本表不包括幼儿园活动场地。
    ②田径场应设有60米以上的直跑道。

 

    3.集中绿化用地。包括校园专用绿地和生物科技园地等,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0%。

    4.停车场用地。按30%-50%教职工数配置机动车地面停车场,每个停车位占地30m2。

    (二)学校用地面积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计算,用地面积指标如表3-2、3-3。



说明:①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和高中段教育用地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②表中建筑用地面积按建筑容积率0.8计算。
   ③表中集中绿化用地面积按校园用地面积的10%核算。
   ④表中停车场用地面积按教职工数的30%配置停车场核算。学校教职工数按照盲校、聋校师生比1∶3.5,培智学校师生比1∶2计算。


  

    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一)校舍建筑组成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教学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附设幼儿园用房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乐器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必要的辅助用房。


  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及职业技术教室,必要的辅助用房。


  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律动教室及辅房、语训教室、多媒体网络计算机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职业技术教室、语训小教室、乐器室、情景教室,必要的辅助用房。

   

    2.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盲校应增设视力检测室、视功能训练室;聋校应增设听力检测室及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智力检测室及音乐与认知康复训练室。三类学校均应设置资源中心,为本校及附近有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提供服务。

 

    3.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卫生保健室、财务室、德育(团队)活动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总务贮藏室、电工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及员工休息室、弱电机房等。

 

    4.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含教师值班室)、食堂、浴室、厕所,教工食堂、浴室、厕所、单身教工宿舍,以及锅炉房等其它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部分陪读家长宿舍和宿舍区学生综合活动室。

 

    5.附设幼儿园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盥洗室、教师办公室、晨检室、个别康复训练室,招收孤独症儿童的幼儿园还需设置多感官综合训练室,多功能活动室和其他康复用房等与学校相应校舍共同使用。
  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分别按照各类班级规模及所属类别的指标执行,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和办公用房选择三类学校同一指标中的高值执行,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教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风雨操场等用房应适合不同类别的学生共享共用。


  (二)校舍建筑面积


  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分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两部分,各地应根据建设投入情况采用,但不应低于必备指标的规定。

 

    2.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1,附设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如表4-2。

 

    3.举办残疾学生高中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或中专及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的学校,依据招收学生人数和班级数,增加相应的普通教室、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办公及生活用房,所需各种教学功能教室、康复用房等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共用。

 

 

 

 说明:①表中面积不包含幼儿园用房和高中段教育用房面积,设幼儿园或高中段教育的学校依据规模另加。
     ②表中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K=0.6计算。



 

    说明:①表中面积不包含寄宿制幼儿园幼儿宿舍、食堂和与学校共用用房面积。
       ②表中建筑面积按平面利用系数K=0.6计算。


    (三)校舍用房面积


  特殊教育学校各类校舍用房以及附设幼儿园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见附件1。


  (四)校舍建筑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2003)及其条文说明执行,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所设幼儿园建筑应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涉及残疾儿童的康复、保教、生活有关设施的设计要求,应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五、装备条件标准


  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办公和生活设备配置应当以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有利于各类残疾学生康复训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满足学校教学的基本需求和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康复训练及课余活动的实际需要,考虑到教育教学设备的功能、特点及更新周期,现代教育及医疗康复技术手段在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充分运用和利用效率等因素,本着经济、实用、便利、安全、规范的要求,合理配备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图书资料和学校办公、生活设备。


  (一)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


  盲校、聋校、培智学校的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主要包括:普通教室设备、学科教学仪器、医疗康复仪器设备、教学资源中心设备和职业技术教育器材设备。


  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分别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3-2009)、《义务教育阶段聋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4-2009)和《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JY/T0405-2009)配备。培智学校职业技术教育所需的设施设备,应根据所设专业需要配备。


  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心理咨询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4;视力检测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5;视功能训练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6;听力检测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7;耳模制作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8;智力检测室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9。


  高中阶段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普通高中班理化生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参照《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和教学需要选配,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依据开设的职业技术教育项目增配相关设备,其他教学仪器设备、医疗康复设备与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设备共用。


  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保教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玩教具按《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特殊玩教具(设备)配备目录》(附件2)配备,其他医疗康复仪器设备与特殊教育学校共用。室内、室外其它设施设备参照普通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配备。


  (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包括能满足各类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设备、计算机、校园网络和校园广播电视系统等。教师用计算机按专任教师每人一台配备,计算机教室按最大班额每生一机配备。普通教室应配备交互式多媒体终端设备,实现多媒体“班班通”,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普通教室适当配备学生网络终端。专用教室根据需要配备多媒体终端设备。校园网应与互联网相联。


  (三)图书馆设备


  学校图书馆(室)应设藏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阅览室应采用开架阅览方式。


  盲校应分别设置盲生阅览室及低视力阅览室。盲生阅览室根据盲文、非盲文书籍、有声读物的配备设置相应的存储、阅览设施,并应设置用耳机听音的听音座位区,该区座位数应达到本室座位数的70%;低视力阅览室应设有低视力阅读器、书籍文字放大装置、放映、听音设施等;为增强放映效果,室内应设遮光设施。聋校和培智学校应设立电子阅览室。


  馆藏图书生均不少于60册,复本不多于5册,有满足学生需要的音像资料。馆藏图书内容应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各种馆藏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必须是国家合法出版物。盲校阅览室应配备盲文图书、资料。馆藏图书应按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低于藏书标准的l%。


  附设幼儿园图书配备按生均不少于30册,复本不多于5册,图书以低幼读物为主。


  (四)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设备


  学校应本着安全、规范、耐用,能满足办公、生活和现代化管理需要的原则,配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及安全防护设备。


  办公设备包括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作业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电话、复印机、传真机、一体化速印机等必要设备。


  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食堂餐厅设备、学生宿舍设施、开水、供暖设备等各种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


  安全防护设备包括报警、监控、消防、防卫器械等安全防护设备。


  六、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资源教室配置标准


  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是设立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为在本校、本园(或划定区域内)随班就读的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幼儿建立的个别化教学场所。主要功能是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幼儿提供针对性辅导和训练,为其家长提供特殊教育咨询。


  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小学必须招收能基本适应其学习生活的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该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幼儿就读。


  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至2人为宜,原则上安置属于同一类型的残疾。


  随班就读儿童、少年8人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幼儿园应设置资源教室。


  (一)基本建设要求


  资源教室面积一般为60-100平方米。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幼儿园宜按房舍实际面积灵活安排资源教室间数。


  (二)类型和区域划分要求


  资源教室宜按功能划分区域,一般设诊断咨询区、教学辅导区、康复训练区、教学资源区、游戏活动区,并设置信息资源采集储存区。


  (三)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资源教室设施设备包括必要办公教学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图书音像和测查评估专业资源。具体配备标准见附件3。随班就读幼儿园资源教室,参照随班就读学校资源教室要求配置,其中教具、学具、玩具和图书、音像资料应按不同特殊儿童类别,以及相应年龄段和认知水平配备。


  七、师资配备


  遵循特殊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按照特殊教育学校课程设置,配齐配足教师。同时,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调研工作,尽快出台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专任教师、医疗和康复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等教职工配备要依据教师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且专任教师学科、年龄、职称、性别等结构合理,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服务区域人口总量配备1-3名随班就读巡回指导教师。附设幼儿园按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教职工。有随班就读学生的普通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配备1-2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资源教师,负责随班就读学生的康复训练。


  八、经费保障


  各地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学校实际,拨付特殊教育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保障特殊教育学校(班)正常运转。各地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特殊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特殊教育基金,帮助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各地要落实残疾学生“三免一补”政策,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增加交通费补助;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和“三免一补”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学校。有条件地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的规定,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与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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