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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纵轴的偏斜角度是因为田径场内常顺纵轴布置球场

发布日期:2024-03-16 来源: 本站 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chool

GB 50099-20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9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 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4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和总平面,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主要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指标和净高,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 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 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 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 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 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 

                 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汇 刘祖玲 李宝瑜 陈华 王小工 张绍刚 杨红 白学晖 温海水 金磊 余小鸣 牟子元 陈彤 王珏 邢金利 刘幸坤 刘占军 李志民 朱明 林武 刘玉龙 刘瑞光 姚慧 何梅珍 杨轶 马军 刘剀 赵建平

主要审查人:马国馨 沈国尧 张必信 谢映霞 林建平 高冀生 刘燕辉 郭景 胡建中 韩叶祥 李晓纯 雷树恩 邱小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以第88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湖南大学、陕西省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吉林省建筑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武汉市建筑设计院、福州市建筑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设计院、北京医科大学、山西医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主要起草人是王绍箕、吴定京、张泽蕙、黄汇、张宗尧、王咏梅、闵玉林、陈世箖、陈述平、王正本、单明婉、张修美、董葭铭、赵秀兰、张绍纲、庞蕴凡、朱学梅、赵融、褚柏、王绍汉、许恒宽、关怀民、陆增懿、双全、王淑贤、郝同礼。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其后的条文提出了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青少年的寄宿问题;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的问题以及学校的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等问题,并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据此在对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后简称《原规范》)的修订工作中对以上这些问题都分别进行细化,对相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增添了部分技术性的规定。

1.0.2 本规范修订中已将《原规范》适用范围中的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移出。《原规范》不含农村学校,修订中将农村学校纳入,有利于提升农村中小学校建筑建设的标准,构建城乡一元化的学校建设新格局。

2 术 语

2.0.1、2.0.3 个别地区(如上海市、哈尔滨市)的学制规定完全小学为5年制,初级中学为4年制,本次修订规范在基地及用房量化的统计中未将其分别列为一类,具体指标由地方标准调整。

2. 0.8 本规范所规定的安全设计是指在满足国家规范涉及的场地设计、无障碍设计、疏散空间设计、消防设计、抗震设计、防雷设计等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对校园内教学活动及生活方面的安全保障和对易发生的灾害及事故的防范所进行的综合防御设计。

2. 0.9 以建筑环境中物质方面的基本性质为基础,在与人群密切联系的有关特性方面,校园环境及学校建筑本身应对师生实现安全保障。本质安全设计是从根源上预先避免建筑内外环境及设备、设施等全部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这是本质安全与传统安全最重要的区别。针对校园本质安全进行设计的重点强调在方案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杜绝学校建成使用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本质安全型的建筑不仅内在系统不易发生事故,还具有在灾害中自主调节、自我保护的能力。

2.0.11 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三年级的部分体育课必须在环行跑道上完成,其占地面积有定制,与办学规模及学生总人数之间无线性比例关系。本规范将校园总用地中减除环形跑道占地后的用地界定为“学校可比总用地”,学校可比总用地随办学规模及学生总人数成比例增减。

2.0.12 这是一项新的指标。用这一指标衡量中小学校设计的土地利用率比较客观、公平。以校园总用地为基数的容积率不易直接表达中小学校设计土地利用率的实效。本规范规定以学校可比容积率作为判定学校设计土地利用率的一项基本参数。

3 基本规定

3.0.1 依据教育部的规定确定本条文中的班额人数,并据此合理布置课桌椅,核定教学用房面积。每班学生人数过多,教室内前排侧边座位及后排座位的学生看不清黑板上的字和图,不能保证教学预期效果。座位拥挤,遇突发事件时,疏散不畅,安全也难以保障。应按此标准限制班额人数,并应根据生源情况逐步推行小班额制。小班额制是各国办学的趋势。小班额易于因材施教,易于使老师更细致地关心每一个学生,使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和智力都能健康成长。

3.0.2 本条关注全体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育。2005年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卫生部、国家民委、科技部共同组织的第5次对全国城市和乡村的1320所学校25个民族的38万多名男女学生的身高、体重等身体形态、生理技能、身体素质及健康状况进行了调研,发表了《2005年中国学生体质与健康调研报告》。与1985年的记载相比,(7~18)岁学生的身高普遍有所增长,城市男生增长49mm,农村男生增长58mm,城市女生增长35mm,农村女生增长45mm。除身高外,肩宽、体重等其他参数也有明显变化。本规范在与体型及发育相关条文的修订中,对尺度的规定都作了相应的调整。

3.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9条明确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学校建设应满足这一需求。为使学校资源物尽其用,目前阶段可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确定部分学校接受残疾生源,这些学校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范对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规定及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3.0.4 配套基础设施是办学的基本条件。大部分配套基础设施(特别是管网)埋置于地下,在主体结构投入使用后再继续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工程不但影响教学和生活,更会加大施工的难度和风险。为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需要,创造健康的环境,必须具备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本规范修订中增加了这一条文。设计和建造应符合这一建设需要。

3.0.5 “安全第一”是学校建设必须执行的基本原则。下列与校园安全相关的事故灾难个例触目惊心:

——1988年12月7日,莫斯科时间10时许,前苏联亚美尼亚加盟共和国北部发生里氏7级地震,截止到1989年3月,统计在24972名死亡者中,学生死亡近6000人;

——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火灾,因各种诱因(窒息、中毒、踩踏、烧灼等)致死亡者323人,80%以上为中小学生。

——2002年9月23日19时许,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丰镇市第二中学三层的教学楼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3名学生受伤;

——2004年9月1日~3日,俄罗斯别斯兰中学发生车臣武装恐怖分子的人质事件,共造成326人死亡,其中多数为中学生;

——2005年6月20日,黑龙江宁安市沙兰镇中心小学在山洪中蒙难,117人死亡,其中包括105名学生。 

以上事例警示学校校园的安全设计是学校设计工作中最重要的工作,必须认真、细致地处理每一个细节。特别应关注普通教室与各种专用教室之间的通道、教室与厕所及开水间之间的通道、教室内从座位到门口的通道、从教室门口到楼梯口的通道(走道)、楼梯间以及从楼梯间到楼门(建筑出入口)的通道等疏散途径必须安全通畅。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规定,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乙类)。应按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进行抗震计算,并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3.0.6 学校建筑属重点抗震设防类建筑,且其各种教室、风雨操场空间较大,并有开敞的体育场地,通常可被选定为城乡“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作为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为此应在学校的体育用地处设置各种生命保障设施的固定接口。日本阪神大地震时,生还者中有百分之八十受益于学校的避难设施,这一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避灾疏散场所必须具备有保障的生命线系统,包括应急照明、应急水源、应急厕所、食品备用库、应急通信系统及避难空间的通风换气系统。

3.0.7 目前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方针指引下、我国大中城市很多新建居住区的容积率为1.3~2. 8。依此计算,每1平方公里内可布置一座4万~6万人的居住区,其中有880名~1320名初中学生和1720名~2580名小学生,宜建设2~3所完全小学和1所初级中学或完全中学。由此,资源共享的策划和设计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以图书馆为例,每个学校可以各自建设藏书量为2万册(完全小学)或2万册~4万册(完全中学)的图书室,但也可以合建1座藏书量为10万册的水平较高的、稍具规模的图书馆。又以体育设施的建设为例,小学1年级~4年级的“体育技能”和“运动参与”内容中都没有中长跑项目,不需要环行跑道。每所24班的小学设置200m环行跑道,占地0.44万m2,仅为每学期中长跑课时有限的五、六年级使用,效率太低。反之,由各校按课程标准规定自建篮、排球场等小场地,并共建有看台的中型(甚至是大型)运动场。在科学、公平地安排各校使用时间的前提下,可以明显提升整个地区各校体育设施的水平,也能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益。

3. 0. 8 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是我国建设的国策,学校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应率先做到不破坏环境并节约既有资源。对学校建设进行绿色设计需特别关注于以下4个方面:

1 校园规划及建筑设计满足中小学校的教学需要;

2 在建设、使用、改建、拆除的整个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

3 节约土地、能源、水、材料等资源的消耗;

4 节约投资,提高建设项目的性价比,提高学校在全寿命周期内的经济性和运行效果。

进行绿色设计,把中小学校建设成为“绿色建筑”,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建设的方针,也是全世界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同时,教育部制定的《环境教育课程指南》规定每所学校的建设本身就是该中小学校环境教育课程教材的一部分。所以,学校校园规划和建筑设计是否确实是绿色设计,将决定日后建成的学校将成为该校环境教育课程的“正面教材”还是“反面教材”。

3.0.9 在改建、扩建项目中宜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设施及建筑。大拆大建,把场地全部推平再建,不但浪费,而且推除了原有的特色和文化痕迹。

3.0.10 我国各地区、各民族的各种条件及建造技能、特长的差异甚大,一方面要通过规范的规定使全民都能平等地受惠于国家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要使学校建设项目因地制宜,植根于所在地域,宜采用当地乐于接受,易于推广的做法。

校园和学校建筑是校园文化的实体部分,对学生有熏陶作用。不同地区的学校应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并适应自选课程的需要。继往开来,中小学校设计应创造条件使中华文化丰富、深厚的积淀得以世代传承。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 地

4.1.2 本条对原条文有较大修改,并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所谓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指已知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地裂、雷暴、洪涝、冲塌、飓风、海啸等灾难的地段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错位的部位。

校园周边环境质量以建校立项时的环境质量评估报告为依据。中小学校环境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该地段的气候特征、空气洁净度、噪声级、地质条件、雷暴记录、电磁波辐射测定、土壤氡污染检验值等项。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各种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的控制已有相关标准,在设计中应遵照执行。

4.1.3 学校是学生身心得以健康成长的园地,本条旨在保障师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应严格遵守。

1 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院是病源可能集中之处,长期为邻,对师生健康会造成威胁。

2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各类易燃易爆的危险场区的防护距离随危险品的类别及储放规模而不同,需区别处理。

4.1.4 本条规定强调学校布点要均匀,做到小学生上学时间控制在步行10min左右,中学生上学控制在步行15min~20min左右。

4.1.5 由于居住水平提高和人口增长率降低,一些地区居住人口密度降低,学生生源减少,成规模建制的学校布点稀,学生跨城市干道上学的现象并非罕见,极为危险。当城市干道的规划确定后学校选址时,学生生源尽量不跨城市干道;反之,在规划、建设城市干道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适当的安全设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4.1.6 本条规定的学校与铁路的距离300m,是二者间有建筑物遮挡时所需要的距离。当没有遮挡或学校处于流量大的铁路线转弯处或编组站附近时,距离需加大;当铁路的流量小或车速低时,此距离可缩小。本规范对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作为噪声源规定的减噪距离是按照其对外廊式学校开窗教室的噪声干扰自然衰减距离确定的。

4.1.7 教学要防止受到噪声干扰。同时,学校音乐课、体育课、课间操,甚至全班集体朗读对周边近邻都可能造成噪声干扰。应在规划设计中通过对周边环境、用地形状认真调查、分析,合理布局,避免干扰近邻。若用地条件过差时,需对用地作相应调整。 

4.1.8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并确定为强制行条文。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及石油管道都有爆燃隐患,危险性极大,故不得将校址选在这些管线的影响范围内。建校后亦不得在校园内过境穿越或跨越,以保障师生安全。

4. 2 用 地

4.2.1 《原规范》未将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单独列出。近年来,各地重视校园环境的交往功能、空间设计和停车场地,道路及广场、停车占地比例提高,本次修订在用地分类时将其作为一类用地予以布置和计量。

4.2.2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学校建设中应该提高土地利用率。地下空间值得大力开发。地下空间的利用也有其明显的困难,即:缺少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需要防水或防潮;防火要求高;结构受地上建筑结构的限制;建安成本也较高。然而,光导技术和防水技术的日渐成熟。同时,下沉式花园的做法能更有效地使地下室获得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这些都有益于解决利用地下空间的困难。地下建筑建安成本虽高一些,但与节约的土地价值相比还是值得的,中小学校设计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4.2.3 判断学校建设的土地利用率时,应将用地分作随学生人数成正比例增减的用地及与学生人数无比例关系的用地两部分进行比较:

随学生人数成正比例增减的用地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及部分体育用地,如篮球、排球、体操、体育游戏等场地等。不成比例增减的用地包括环形跑道等。18班与36班的初级中学的学生人数差一倍,但依教学需要,都应配置一个至少是200m的环行跑道,占地同为0.58公顷,占有学校用地中很大的份额。将此参数按人均用地对学校设计的土地利用率进行比较,对规模小的18班学校不公平。所以,这部分占地不可比。本规范提出一个新术语:“学校可比总用地”,定位为学校总用地减除环行跑道的占地。

为科学地判断学校设计对土地利用的水平,提出一个新的指标:“学校可比容积率”。即:   

学校可比容积率=学校地上建筑面积总和/学校可比总用地。

4.2.4 2 中小学校自行车库用以停放教工及中学生的自行车。机动车库只能满足本校公车和教职工的自用车。车库建筑和用地应与学校所在地的交通和经济条件协调,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3 设备用房主要包括变配电室、应急发电机房、水泵房、锅炉房等,设施用房主要包括水处理设施、垃圾收集点等。当所在地的市政设施完备时,学校无需自备全部设备与设施用房;条件差时,应补充其不足。

表1  中小学校主要休育项目的用地指标

注:体育用地范围计量界定于各种项目安全保护区(含投掷类项目的落地区的外缘)

4. 2.6 绿地是保障学校环境质量的重要方面,同时可进行科学课、生物课及环境教育课的直观教学及实践活动。不得强调气候条件差或缺少土地而忽略绿地的设置。种植园、小动物饲养园及水面的设置应据学校所在地的气候等自然条件、学校周边条件、学校办学特色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2.7 《原规范》将广场及道路用地以道路中心线为界分解至其他三种用地之中,但从功能需要及安全因素着眼,本规范在用地性质和用地面积等方面将其列为一类用地予以规定。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用地占学校总用地的比例较小,但有必要予以重视。

目前一些学校修建了面积过大的广场,不但土地利用率过低,广场地面为硬铺装也有损于校园热环境质量。

4.3 总 平 面

4.3.1 应完善总平面设计工作的内容,以避免因该层次的工作不到位而留下隐患。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国策,应遵照绿色设计的原则,充分而且合理地利用场地原有的地形、地貌,不宜将学校用地全部推平后再建。应进行竖向设计。竖向设计必须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在总平面设计阶段结合发展需要进行管网综合设计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要的工作内容。

4. 3.2 《原规范》本条归属第5章,现移入本章。

经医学测定,当学生在课间操和体育课结束后,利用短暂的几分钟上楼并立刻进入下一节课的学习时,4层(小学生)和5层(中学生)是疲劳感转折点。超过这个转折点,在下一节课开始后的5min~15min内,心脏和呼吸的变化会使注意力难以集中,影响教学效果,依此制定本条。中小学校属自救能力较差的人员的密集场所,建筑层数不宜过多,制定本条还旨在当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时,利于学生安全疏散。

4.3.3 日照是学生健康发育的基本条件,日照时间长短直接关系学生的健康成长。我国卫生部的专题科研成果指出,人体只能通过每天有一定时间的日照才能合成维生素D,日照对抑制癌细胞的侵袭和体格的生长能发挥重要作用。直射阳光并能够抑制和杀灭部分校内易发传染病的病菌,日照时间对病菌的杀伤作用见表2。 

表2   直射阳光对各种病菌的杀时间

直射阳光对保护学生健康有重要作用,小学生有50%的课程在普通教室进行,中学生有41%的课程在普通教室进行,所以本规范规定了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荷兰、瑞士、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法规对学校建设的日照时间也有所规定。

4.3. 4 为满足科学课及生物课教学对适时观察盆栽植物生长过程的需要,本条文对科学教室和生物实验室利用直射阳光作出规。

4.3. 5 本条对原规范作了较大修改,旨在利用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节能并改善校园环境微气候质量。

4.3.6 1 当用地起伏不平时,各种体育项目的场地宜依照自然地形顺势布置在不同的高度上,但每一项目用地,包括安全区及周边的甬道,必须在同一高程上。

2 限制纵轴的偏斜角度是因为田径场内常顺纵轴布置球场。若长轴东西向布置,当太阳高度角较低时,每场有一方必须面对太阳投射,或面对太阳接球,极易发生伤害事故,故规定宜将场地的长轴南北向布置。一般学校早晨第一节课不安排体育课,所以对南偏东的限制较松;下午课外活动时,凡当日无体育课的学生都集中在操场上锻炼,人数多,所以对南偏西的限制更严格。

4 场地排水系统设计的正确与否对体育场地的质量和寿命影响很大。在排水设计中针对不同的场地材料做法应采用不同的参数、坡度及技术措施。

4.3.7 在开窗的情况下,教室内朗读和歌唱声传至室外1m处的噪声级约80dB,上体育课时,体育场地边缘处噪声级约70dB~75dB,根据测定和对声音在空气中自然衰减的计算,教室窗与校园内噪声源的距离为25m时,教室内的噪声不超过50dB。

《原规范》规定控制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的间距及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的间距,由于现在学校的教室楼不一定是矩形,故修订为控制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运动场地之间的距离,以避免噪声干扰,影响教学效果。 

4.3.9 升旗仪式是学校每日或每周重要的爱国主义教学内容。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门附近可以看到的显要位置处。



本文由重庆天曜建筑科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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